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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省级地方四大班子负责人(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政协主席)名单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来源: 中新网   发布者:邓永胜
热度99票  浏览158次 【共4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1年2月28日 09:06

  2011年中国省级地方“两会”已全部落幕,多地进行了人事调整,共选出18位省部级官员。

  以下是2011年省级地方“两会”后各地四大班子负责人(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政协主席)一览: 

2011年地方“两会”后各地四大班子负责人一览
省(区市)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市)长/自治区主席政协主席
北京刘淇杜德印郭金龙王安顺
上海俞正声刘云耕韩正冯国勤
天津张高丽肖怀远黄兴国邢元敏
重庆薄熙来陈光国黄奇帆邢元敏
河北张云川张云川陈全国刘德旺
山西袁纯清袁纯清王君薛延忠
内蒙古胡春华胡春华巴特尔任亚平
辽宁王珉王珉陈政高岳福洪
吉林孙政才孙政才王儒林巴音朝鲁
黑龙江吉炳轩吉炳轩王宪魁杜宇新
江苏罗志军罗志军李学勇张连珍
浙江赵洪祝赵洪祝吕祖善乔传秀
安徽张宝顺张宝顺王三运王明方
福建孙春兰孙春兰黄小晶梁绮萍
江西苏荣苏荣吴新雄傅克诚
山东姜异康姜异康姜大明刘伟
河南卢展工卢展工郭庚茂叶冬松
湖北李鸿忠李鸿忠王国生杨松
湖南周强周强徐守盛胡彪
广东汪洋欧广源黄华华黄龙云
广西郭声琨郭声琨马飚马铁山
海南卫留成卫留成罗保铭于迅
四川刘奇葆刘奇葆蒋巨峰陶武先
贵州栗战书栗战书赵克志王正福
云南白恩培白恩培秦光荣王学仁
西藏张庆黎向巴平措白玛赤林帕巴拉?格列朗杰
陕西赵乐际赵乐际赵正永马中平
甘肃陆浩陆浩刘伟平冯健身
青海强卫强卫骆惠宁白玛
宁夏张毅张毅王正伟项宗西
新疆张春贤艾力更-依明巴海努尔-白克力艾斯海提-克里木拜

  链接:

  2008年各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名单http://www.quanchina.com/html/37/n-37.html

  2008年各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名单http://www.quanchina.com/html/36/n-36.html

  2008年各直辖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名单http://www.quanchina.com/html/35/n-35.html

TAG: 市长 书记 政协主席 主任 自治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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铨网APNIC网友 ip: 119.6.*.*
2011-11-23 18:14:59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渎职,公平公正权!何在?!
尊敬的书记:您好!
   总之一句话:对渎职;利用职务犯罪;侵占;剥夺(95年10月份)府南河青羊区被拆迁户的一切权利!现如今,(借用市办公室女主任、市房管局负责人)说不好听点:典型的不作为、失职!说好听点:至始至终不启动程序!我们市政府有什么办法呀!青羊区要凌驾于党纪国法上;谁也不敢把他们几爷子怎么办;叫天叫地他们还是无动与终!府南河拆迁几百万户都启动了拆迁程序;唯独你--被拆迁户四合院(居住面积120多平方、使用面积200平方有余)、却未启动拆迁程序真是可笑、可叹、可悲!有铁证却被中院判决终审不受理!盼温总理是无望的、看下一任总理敢不敢动四川成都市区的渎职、腐败;司法公正!
现在这样的一个法制的社会竟然能办出这样低劣的冤案来,真是耻辱!!国家必须负起责任来,承担赔偿,而且经济赔偿是远远不够的...一个人能有多少个17年能消耗,更何况是正值青春的17年,这17年的光阴国家政府赔得起吗
“3-1=1”这是怎样的公式!必须还要“借尸还魂”,这公式才成立!!
        “3-1=1”必须还要“借尸还魂”才能得到1,灭党灭国的方程式!怎能没有“火烧活人”呢!
“我”府南的被拆迁户不是鬼不是神,为何要借尸还魂,才是公民!才允许有财产权!———神“谜”地“蒸发了”!!
我从1995年起到现在(2011年11月)不断的反映, 申诉! 17年那, 请问我最尊敬的四川省委书记、市长及各位领导, 在阳光下、党性的原则下,是谁把府南河被拆迁户们的“拆迁房屋补偿赔付款”、“置换下,允许优惠购买权”以欺诈、等方式给侵占、剥夺了?1995年10月份动员大会、11月份通过四次协商面对面诚恳交谈,达成承诺给二套每套53平方一套二外加90平方一套三房屋并给5400元购房款等(“3+1=4”)。11月4日下午排队签字,却被用欺骗手段骗到唐汉清产权证后(陈维松负责北较场后街五丁桥到万福桥),只有置换协议而无向其他居民的购房合同书一式三联(“3-1=1”)!从此一切的一切都冷冻停止在1995年11月4日,2011年11月至今重未启动任何程序,区各部们工作人员都“欲盖弥彰”、“典型的”不作为不受理等运用行政手段“欲盖弥彰”的推诿的!
     ★800元每平方、1200元每平方:在95年10月府南河拆迁几百万户危旧房大改造怎么来的,有何法律凭证!2011.6.23又去区国投局:用三寸不烂之舌、前言不达后语信访文书、宁可认定地球是方的、开除毛泽东党籍和军籍、渎职也不受理等一副唯我独尊、奈何不了形象,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尊严”﹗这就是“典型”的由一人(康蓉物业总公司工作人员陈维松)出事的“单案”扩大为一揪一串的“窝案”﹗
     ★16年来,青羊区政府、区房管局“典型”不作为﹗ 党的十七大有一个声音清楚而坚定:保障人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追偿索赔权、话语权、申诉权、知询权、择居权、依法允许优先优惠购买权、法律法规公平公正权!
     ★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治。
     ★2010年3月到2011年8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召开)这期间去青羊区信访办、区政府、区房管局、康蓉物业总公司、区国投公司(拆迁办现2011年改制后接手府南河遗留问题的区国投公司)等部门的个别负责工作人员,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面前,阳光下还在“欲盖弥彰、掩耳盗铃”,利用职权渎职、乱作为、丧失30号令原则等均“典型地”不作为! 特别是区国投公司拆迁办经理(马兴国同志)、康蓉物业总公司(徐钟惠同志)、区房管局(杜明飞同志)、区信访办(5号接待员和徐某某同志):“典型地的欲盖弥彰、推诿塞责和敷衍了求事”!总之“典型地、欲盖弥彰”不作为,将(拆迁事)推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搞乱合谐社会,激化矛盾(让我们“当炮灰”);用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连书面告知法定程序都不走,就以不受理,“欲盖弥彰”地推诿、敷衍了求事!
     ★一切都不存在,一切程序都停止在那一刻:[1995年11月4日]!!  ★从此16年有余,从30多岁(1963年出生)变成快奔50岁的中老年人!(从青年人到一无所有!028--87335732)从此“我”被蒸发、变鬼、变神,要谈、要解决、要启动程序必须要“借尸还魂”【西北坡来的共产党是不信鬼神的】!“3-1=1”必须还要“借尸还魂”才能得到1,灭党灭国的方程式!怎能没有“火烧活人”呢!
  【注】:《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拆迁中对补偿、安置发生争议的,应按『选搬迁后解决问题』的原则执行。”,遵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照(1991年3月22日→2001年11月1日施行的)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拆迁人或合法代理人不在房屋拆迁现场;是否订立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协议;是否进行评估、公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否有申请行政裁决书,“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未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从1995年11月5日后→2011年8月份至今没有任何一纸说明或被拆迁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字认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生活用品及单位物品之事项等!);
  【注】:你签了后,我承诺欠你一套三经济适用房,怎么样。签了吧?(承诺欠:优惠购房每平方800元,90平方内一套三经济适用房。)
  【注】:现(2011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四、二十二、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九条)!
  【注】:现(2011年)根据《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原则及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的尊严:“谁有过错, 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依此作为法律价值判断标准, 最公平, 最符合正义的民主观. 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和补偿, 实现侵权行为法的救济损害、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目的”!
  【注】:过错责任原则:坚持以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价值判断标准! 故意侵权的, 要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要旨:是使受害人即原告在诉讼中处于优越的地位, 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索赔请求权的实现! 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 这是一个客观的标准!
  【注】: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 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 不问其有无过错, 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注】: 印度媒体可以公开批评政府的任何失误,印度人的知情权和质询权是被制度保护的。在土地私有问题上,印度政府在企业、开发商向农民征地时扮演的是中间人的角色,政府介入是为了防止弱势群体受骗。
铨网APNIC网友 ip: 119.6.*.*
2011-11-23 18:16:17
历史:【1995年10月1日至4日青羊区府南河综合整治工程北较场后街“现五丁桥至万福桥段”府河段,拆迁办负责人“陈维松”诚信协商口头诚信承诺】
★★★1995年10月1日青羊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10月中旬至11月份,本人与拆迁办负责人陈维松(原新蓉公司派出工作人员现康蓉公司)经过三次协商并最终达成诚信承诺(㈠.产权置换多出部份按市场价1,200.00元/每平方米结算! ㈡.《按照青羊区政府的附加条款允许具有私房产权拆迁户优惠购买800元/每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百姓俗称“拆一‘还’二或拆一‘搭’一模式”;允许你优先优惠购买800元/每平方米90平方内一套三经济适用房,‘好’楼层搭‘差’楼层,主房双号搭房也是双号也是跟起走“原则模式”!“注:通过拆迁评估补偿结算后,不能从政府处领取一分一厘,用作经济适用房的先期预付款”!㈢. 90平方内一套三经济适用房另加53平方内一套二经济适用房共计三套房还是尽可能付点现金才行)!
        ㈣.根据达成的最终诚信协议、诚信承诺:本人已向优先优惠购买优惠房‘经济适用房’800元/每平方米90平方内一套三、另加800元/每平方米53平方内一套二(不算置换房共计俩套房)经济适用房先期给付了“预付款”或者叫购房款(5,400.00元)!18个月后按照置换协议、购房合同条款分期给予付清!
★★★根据当时拆迁时达成的最终诚信协议、诚信承诺:本人已向优惠房‘经济适用房’800元90平方内一套三先期给付了“预付款”或者叫购房款(5,400.00元)!(5,400.00元)对优惠房‘经适房’而言:1995年11月份房屋拆迁完后就巳先交付了预付款;也就是说“唐家房屋以巳拆迁完,每平方米800元90平方内一套三经济适用房、另加800元/每平方米53平方内一套二的先期预付款就巳到账并铁的事实成立”!
★★★11月4日本人交产权证后却只有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而无拆迁评估补偿协议和优先优惠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合同书!当时就激动想抢回产权证(拆迁办公室内5名工作人可作证、都在劝阻协商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后经诚信协商口头承诺:欠我房屋(优惠购房800元/每平方米90平方内一套三经济适用房)!!明天(1995年11月5日)你过来办理,有一点要说明(条式房没有90平方内一套三经济适用房、只有点式房七楼双号,如同意你明天过来办理,你看行不行)“原则:我有财产权、优惠购房权。否则宁死当钉子户,一切后果由你们承担等!”
★★★第二天(1995年11月5日)清晨天还没亮,几名身穿空军服军人将我和爱人从睡梦中叫起来上了大货车!在大货车上问之:“你们干什么的?”答:“对不起,秦师长安排教我们这样执行,我们只能执行,请原谅!”从此,“被”绑架! 当在去处理(拆迁事)已三个月后了(1996年2月份春节过后)!祖宗留下老房子、新建婚房、120平方使用面积四合院莱院坝、奶奶的祖坟等都没有了!只留下一堆空地!一切的一切都被剥夺侵占了! 无奈的叹息! 无助的呐喊“苍天! 谁能还我拆迁户合法权益之尊严!
★★★1996年2月份(被军人绑架、失踪消失三个月后)一切都不存在!一切程序都停止在那一刻[1995年11月4日]!!
★★★事后在无任何证据下(1996年2月至2000年):通过调查走访取证,邻居张盛立家只有私房8.5平方米产权房,拆迁后分得3套(置换房屋一套、优惠购买每平方800元两套, 每套54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在履行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欲盖弥彰、欺骗的下三滥手段。根据《物权法》,这是不是侵犯、剥夺拆迁户们的财产权和优惠购买的优先权!
★★★在拆迁过程中市房管局、青羊区政府是否履行监管职责!是否依“法”安置并赔付补偿拆迁所带来的一切损失!是否在宏观上履行监管的法定职责!青羊区政府宏观监管不作为,青羊区房管局、拆迁办(现2011年改制后接手府南河遗留问题的区国投公司)工作人员欲盖弥彰、偷梁换柱、掩耳盗铃、利用职权渎职、乱作为、丧失30号令原则;将房屋给无资格无产权的贪官“成华区和武侯区各二套54平方优惠安置房屋‘经适房’800元/平方米:{1993年3月21日户口迁入武侯区电缆厂宿舍分得神仙树11号宿舍1幢3单元7楼102号一套二90平方福利房同母异父兄张卫东;成华区无资格无产权的贪官秦建平“妻子张丽君1961年阿坝藏族自治区若尔盖拾到的女婴”原成空师长转业后到成华区港台对外办事处任人事科长“现成华区对外经济事务局、中外港奥办事处”→现是副局级(房屋:‘主房’双号搭房也是双号这是跟起走“原则模式”,由夫妻俩侵占获得)“勾兑【遗憾的是:90平方一套三变成53平方一套二】”后的结果!,银行女职员夫妻俩并没有得到→却被兄长夫妻俩“1993后户口在成华区,高官政府保吃保住保玩女人”获得→ 通过制假造假、通过手中职权进行受贿、渎职、失职、暗箱操作、欲盖弥彰、欺骗拆迁户等犯罪的关系网“这个网可大着呢!”→2000年5月后以平价(进每平方800元买给彭某某每平方原价)}”愿作DNA鉴定;
        祖宗留下老房子、新建婚房、120平方使用面积四合院莱院坝、奶奶的祖坟等都没有了!谁将120平方面积(91年北巷子街道办丈量认同并签字盖章)+16平方私产的被拆迁户的赔付补偿款从国家工作人员手中领走,愿做笔迹鉴定!
铨网APNIC网友 ip: 119.6.*.*
2011-11-23 18:16:59
★★★《宪法》、《物权》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优惠购买的优先权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民法》《物权》则规定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人财产都是平等有偿的原则!你们是否按照规定对被拆迁户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补偿给谁?谁有那么大的权利把拆迁户的权利给剥夺、侵占了(1995年11月5日至2011年11月至今17年有余)!知情后,为维护《宪法》、《物权法》等参与权、知情权、话语权、追偿权的尊严!维护公民在拆迁上、财产上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和剥夺!

【注】:现阶段中,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适房是公益性住房,旨在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注】:又《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等!对于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等要素!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剥夺或侵占私房拆迁户优先权、优惠购买政府允许8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财产权、话语权、追偿权、赔偿权;17年以来典型的行政司法渎职、乱作为或根本不作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法释〔2005〕9号)规定之第一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之:“拆迁当事人不服补偿安置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裁决人也具有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查明事实的责任。”!
【注】:《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5条的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主管青羊等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注】:1990年10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等之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当亊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进行辩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宪法》第129—133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受理范围之第(五)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第(七)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第(八)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苐三章管辖第13条、第14条第(三)项之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注】:《行政诉讼法》苐四章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注】:《行政诉讼法》苐四章第25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等。总之,行政机关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那么被拆迁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

接原告上诉状,合理诉讼,应当司法公开公正阳光、走司法辩论取证程序:2005年中旬青羊区地方法院才受理;成都中院、青羊区法院的行政裁定文书:认定事实不情、适用法律错误(偷换概念),程序违法、逃避举证责任(法庭陈述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几个阶段都省略了)!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在宏观上是否履行监管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这就是对民众的司法平等、公正、公平执法为民吗?)![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2010年2月20日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对行政信访可零证据或证据倒执的司法举证责任!)!却进行“包包案”、“抽屉案”、“默判”,省略“被拆迁户”三个字《终审不受理》的法律文书,这种典型的行政司法渎职、乱作为或根本不作为。



成都中院、青羊区法院的行政裁定文书:认定事实不情、适用法律错误(偷换概念),程序违法、逃避举证责任(法庭陈述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几个阶段都省略了)!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在宏观上是否履行监管法定职责的具体表现(这就是对民众的司法平等、公正、公平执法为民吗?)![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24日法复{1996}12号)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接原告上诉状,应司法公正阳光、走司法程序(2010年2月20日最高法院下发文件明确对行政信访可零证据或证据倒执的司法举证责任!)!省略“被拆迁户”三个字《终审不受理》的法律文书,这种典型的行政司法渎职、乱作为或根本不作为。
请问:履行宏观监管的法定职责的部门,不履行执政为民,是否是最大的失职呢。15年有余的伤害、剥夺、侵占是否应该承担一切的精神、责任、损失呢?温家宝《仰望星空》: “要让百姓在阳光下活得有尊严!”
铨网APNIC网友 ip: 119.6.*.*
2011-11-23 18:17:23
2010年3月到2011年3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召开)这期间去青羊区信访办、区政府、区房管局、康蓉物业总公司、区国投公司等部门均“典型地”不作为! 特别是区国投公司拆迁办经理马兴国同志:“典型地”不作为、将(拆迁事)推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搞乱合谐社会。[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三令五申强调、青羊区政府办公室(2005)38号会议纪要之原则]!
现阶段中,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适房是公益性住房,旨在满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又《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等!对于公权力侵犯民众权益等要素
⑵。2005年中旬青羊区地方法院才受理(在这里要衷心感谢律师团们,坚持不懈地努力! 在这里给你们“好人”鞠躬)!
            【注】:2007年6月19日上午(端午节)青羊区办公室主任:(面对律师)
                   “府南河拆迁:①政府没有参与也没有规划。
                                 ②关于拆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上的红章,是新蓉公司偷政府办公室的章盖上的与政府无关。”
              ⑶。从起诉到现在:他们(地方法院、中院、信防)从没开庭,从没调查及尊重历史事实:“100万多人府南河危旧改造大拆迁、青羊区10万多人府南河危旧改造大拆迁”的存在!
            【注】:2007年6月20日上午律师向青羊区统建办陶得军等二位正副主任正式发律师函和行政诉讼书。
              ⑷。特别是十七大后,说一套背后又作一套(耍忽悠+愚弄)!
                【注】:被拆迁户遵照《成都市30号令》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置换下,允许优惠购买怎么变成了申购户呢?2005年中旬递交到(2007)青羊立行字第27号→不服上诉中院→行政裁定书(2007)成立行终字第82号终审不予受理→不服再审→(2010)成行监字第27号再审被驳回!
               
                【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答复、根据(2003年9月19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拆迁工作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2004年6月6日国办发〔2004〕46号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
                【注】:《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第5条的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主管青羊等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城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注】:2001年11月1日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16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注】:《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9条。
                【注】:《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理范围第11条之第(五)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苐三章管辖第13条、第14条第(三)项之规定,“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注】:《行政诉讼法》苐四章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注】:《行政诉讼法》苐四章第25条第四款的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等。总之,行政机关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那么被拆迁人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就是行政诉讼!
★狗因为吃了人的屎,被收留;狼因为要吃肉,只好去流浪。----成都市青羊区属共产党还是属满州国管!
     ★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自己定的法律都不能得到贯彻执行;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依法行政;还高谈阔论都是无稽之谈!
     ★中国已出现严重的诚信危机,一些地方官员,口里天天在含人民是亲人,而心里时时惦记自己比谁都亲,对上应付领导,对下忽悠百姓。贪污腐败,奢华淫乱已形成了巨大气候,官官相护,部门协同欺上瞒下是中国当前最大的执政风险。
   总之一句话:对渎职;利用职务犯罪;侵占;剥夺(95年10月份)府南河青羊区被拆迁户的一切权利!现如今,(借用市办公室女主任、市房管局负责人)说不好听点:典型的不作为、失职!说好听点:至始至终不启动程序!我们市政府有什么办法呀!青羊区要凌驾于党纪国法上;谁也不敢把他们几爷子怎么办;叫天叫地他们还是无动与终!府南河拆迁几百万户都启动了拆迁程序;唯独你--被拆迁户四合院(居住面积120多平方、使用面积200平方有余)、却未启动拆迁程序真是可笑、可叹、可悲!有铁证却被中院判决终审不受理!盼温总理是无望的、看下一任总理敢不敢动四川成都市区的渎职、腐败;司法公正!
   现在这样的一个法制的社会竟然能办出这样低劣的冤案来,真是耻辱!!国家必须负起责任来,承担赔偿,而且经济赔偿是远远不够的...一个人能有多少个20年能消耗,更何况是正值青春年少的20年,这20年的光阴国家政府赔得起吗!?(028-87335732)
     
     ★1995年11月2日给优惠房每平方800元,90平方内一套三经济适用房+53平方内一套二经济适用房,两套经济适用房先期付了“预付款”!付人民币5,400元购房首付款有区房管局收据为证。
     ★“3-1=1”这是怎样的公式!必须还要“借尸还魂”,这公式才成立!!
     ★“3-1=1”必须还要“借尸还魂”才能得到1,灭党灭国的方程式!怎能没有“火烧活人”呢!
     ★“我”府南的被拆迁户不是鬼不是神,为何要借尸还魂,才是公民!才允许有财产权!———神“谜”地“蒸发了”!!
     ★我从1995年起到现在(2011年8月)不断的反映, 申诉! 16年那, 请问我最尊敬的市长及各位市领导, 在阳光下、党性的原则下,是谁把府南河被拆迁户们的“拆迁房屋补偿赔付款”、“置换下,允许优惠购买权”以欺诈等方式给侵占、剥夺了?1995年10月份动员大会、11月份通过四次协商面对面诚恳交谈,达成承诺给二套每套53平方一套二外加90平方一套三房屋并给5400元购房款等(“3+1=4”)。11月4日下午排队签字,却被用欺骗手段骗到唐汉清产权证后(陈维松负责北较场后街五丁桥到万福桥),只有置换协议而无向其他居民的购房合同书一式三联(“3-1=1”)!
     ★从此一切的一切都冷冻停止在1995年11月4日---2011年8月至今重未启动任何程序,区各部们工作人员都“欲盖弥彰”、“典型的”不作为不受理等运用行政手段“欲盖弥彰”的推诿的!
     ★从此“我”被蒸发、变鬼、变神,要谈、要解决、要启动程序必须要“借尸还魂”【西北坡来的共产党是不信鬼神的】!“3-1=1”必须还要“借尸还魂”才能得到1,灭党灭国的方程式!怎能没有“火烧活人”呢!
     ★2010年3月到2011年8月(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召开)这期间去青羊区信访办、区政府、区房管局、康蓉物业总公司、区国投公司(拆迁办现2011年改制后接手府南河遗留问题的区国投公司)等部门的个别负责工作人员,在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规面前,阳光下还在“欲盖弥彰、掩耳盗铃”,利用职权渎职、乱作为、丧失30号令原则等均“典型地”不作为! 特别是区国投公司拆迁办经理(马兴国同志)、康蓉物业总公司(徐钟惠同志)、区房管局(杜明飞同志)、区信访办(5号接待员和徐某某同志):“典型地的欲盖弥彰、推诿塞责和敷衍了求事”!总之“典型地、欲盖弥彰”不作为,将(拆迁事)推给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搞乱合谐社会,激化矛盾(让我们“当炮灰”);用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连书面告知法定程序都不走,就以不受理,“欲盖弥彰”地推诿、敷衍了求事!
     ★一切都不存在,一切程序都停止在那一刻:[1995年11月4日]!!      
     ★“我们始终是代表中国人民利益的,为了坚持人民的利益,就不能不与他进行武装斗争。”
     ★从此16年有余,从30多岁(1963年出生)变成快奔50岁的中老年人!(从青年人到一无所有!028--87335732)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五:⑴。温家宝《仰望星空》: “要让百姓在阳光下活得有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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